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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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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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按照选区提名产生。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 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

候选人; 选民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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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当采取书面形式。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

当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二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

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及代表候选人

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整

和增减。

第三十三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 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根据较

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较详细地介绍代表候选人

的情况,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让选

民知名、知人、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 一个选区的选民如需到另一个

选区应选, 选举委员会应将该选民的自然情况和表现向其所到选区

选民介绍, 并使其与选民见面。

第三十六条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

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 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已经列入代表候选

人名单的, 从名单中除名; 已经当选的, 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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