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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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
顺序, 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 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
只选一人, 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
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
当选。
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
公布。
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
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
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
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
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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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
代表。
第四十九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五十
人以上联名, 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
上联名, 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
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
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
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 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
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