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精彩章节免费试读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小说 大结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编辑:小编

人员时,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

人, 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

民, 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

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

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另行

选举。另行选举时, 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候选人, 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上进行, 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 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 依照本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差额数, 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秘书长、委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席, 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

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

镇长,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

选人数, 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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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

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或者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

申辩意见, 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

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 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

交会议审议后, 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或者由主席团提议, 经全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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